东台一小额贷款公司原总经理挪用600万资金获刑
日前东台一小额贷款公司原总经理挪用600万资金获刑,裁判文书网披露,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元小贷公司)原总经理朱某明因挪用本单位600万元资金获刑。
案件有趣在于,朱某明所挪用的钱并未在中元小贷公司走账,而只是借用了其所在单位的名义,在中元小贷公司的账目上,朱某明挪用的钱款根本就不存在。
这起案件是如何发生的呢?
判决书披露,2011年6月,万达公司(判决书未披露全称)的实际经营人孙某因资金紧张,向朱某明借款600万元,该笔钱款由孙某向朱某明个人签署借条带宇字公司名,但汇款方却不是朱某明,而是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金华宇公司)。
事实上,金华宇公司给万达公司的资金,是由朱某明联系金华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并且是在中元小贷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以中元小贷公司的名义向金华宇公司的借款。
朱某明在向陈某借款时,给陈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带宇字公司名,并加盖了“中元小贷公司业务专用章”。
2011年8月,孙某归还金华宇公司320万元之后,剩余资金均未归还。陈某在借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将中元小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归还借款280万元及利息,朱某明挪用资金案事发。
但只是借用了中元小贷公司的名义东台一小额贷款公司原总经理挪用600万资金获刑,是如何认定朱某明挪用资金的么?
法院认为,朱某明在中元小贷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以中元小贷名义向陈某借款600万元,金华宇公司应朱某明要求于同日将600万元打入孙某所在公司账户。
案涉的600万元虽然未经中元小贷公司账户带宇字公司名,而是直接由金华宇公司转账给孙某,但朱某明向陈某出具的借条是以中元小贷公司名义,并加盖公司业务章,所以并不影响该笔款项属于中元小贷公司所有的性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且600万元汇入万达公司账户用于该公司经营,应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表示,朱某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此行为构成挪用贷款罪,最终法院判处朱某明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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